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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调控升级:非本市户籍在指定区域限购一套

2017-04-18 15:20:01 搜房网 
  4月17日,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明确规定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划定为限购区域。即日起,凡是想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房的,不论是买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需按新规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家庭为单位,非本市户籍在指定区域仅限购房一套。

  

兰州调控升级:非本市户籍在指定区域限购一套

  本地家庭禁止购买第三套房

  据悉,《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而这一范围也包括了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从当前兰州市各县区的房屋交易市场走访情况来看,本次限购的三个区也是近年来房价上涨较为明显的区域。

  具体来看,以家庭为单位,非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本市户籍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这意味着,限购新政施行后,外地家庭在城关、七里河、安宁三区内不得购买第二套房;本地家庭不得在城关、七里河、安宁三区内购买第三套房。

  商品房须“一房一价”备案

  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同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严打房屋中介八类违法行为

  限购新政对房产中介市场管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厉打击房产中介代理的八类违法行为。

  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不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不得违规发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广告或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务;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按规定,凡在兰州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

  下放至县区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

  《意见》明确要求,要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工作原则,将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从市房管局下放至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登记情况适时告知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辖区房管部门适时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限期改正。

  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下放后,由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及中介代理行为的日常监管。由房产、人社、工商、物价、中介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责任编辑:宋萌 HO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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